(三)经培训并取得市环保局核发的上岗证书的符合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管理、操作人员;
(四)具有相应的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和装备;
(五)有完备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申请收集(运输)类《证书》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二)专业技术人员应有5人以上,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职称的至少2人;
(三)具备收集或贮存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
(四)有合法有效的环保审批手续,并经“三同时”验收合格。
申请利用类《证书》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二)专业技术人员应有8人以上,其中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职称的至少1人,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职称的至少4人;
(三)具备利用危险废物所需的设备、场所;
(四)有合法有效的环保审批手续,并经“三同时”验收合格。
申请处置类《证书》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二)专业技术人员应有10人以上,其中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职称的至少2人,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职称的至少5人;
(三)具备与处置危险废物相应的设备、场所(填埋场);
(四)有合法有效的环保审批手续,并经“三同时”验收合格。
申请两种以上类型《证书》的单位,应具备其中要求较高一类《证书》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单位向市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应填报《深圳市危险废物经营技术资格认证申请表》,并提交《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书等材料。
第八条 市环保局对受理的申请,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核:
(一)由申请单位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风险评估资质的单位对其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进行风险评估,提出危险废物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二)委托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固废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及技术评议,提出初审意见;
(三)根据前款评估及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证书》;对不予发证的,应书面答复申请人。
市环保局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
第九条 市环保局对已发放的《证书》,应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