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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危险废物经营技术资格认证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管理办法>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9日)废止

深圳市危险废物经营技术资格认证管理办法
 (1999年8月9日 深环[1999]19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经营活动(以下简称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申请《深圳市危险废物经营技术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并按《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但持有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技术资格证书的单位除外。
  无证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第三条 《证书》由市环保局统一制作、发放和监督管理。
  《证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经营单位及法定代表人;
  (二)经营范围;
  (三)有效期限:
  (四)违章纪录;
  (五)其他事项。

第二章 《证书》的申请和核发

  第四条 《证书》按经营危险废物的种类、经营方式、经营能力确定经营范围。
  《证书》按经营方式分为收集(运输)类、利用类、处置类等三个类型。
  第五条 申请《证书》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本市工商部门注册的从事环境保护产业活动的企业法人;
  (二)具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工艺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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