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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绿色社区达标考评管理办法>等1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9日)重新发布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1998年9月2日 深环[1998]2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下简称总量控制)的科学化、定量化的管理,建立起总量控制的核定、分解、监督、考核的运行机制,确保我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完成,根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含新、扩、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污单位),其污染物排放应实行总量控制。
  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包括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和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总量控制,是指宏观目标总量控制,即通过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规定的限度内,达到控制污染或减轻污染的目的。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局对全市总量控制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区环境保护局对管辖范围的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施控制和监督管理。
  市、区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视性监测。
  市、区环境保护监理机构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申报数据进行核定。

第二章 总量控制的计划管理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局规划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拟定全市总量控制年度计划,提出市、区污染物年度允许排放量及污染物年度削减量指标,报局务会批准和组织落实。
  市环境保护局于每年1月底前将总量控制年度计划印发给各有关部门和各区环保局落实执行。
  第六条 总量控制目标的分解考虑以下因素: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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