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镇村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执勤队长、班长要配备无线对讲机,执勤消防车要配备车载电台,并与公安派出所(分局)无线通讯网络连接。
  第二十四条 在灭火抢险救援中接受公安消防部门指挥。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各项执勤值班制度,落实执勤力量,保证人在位、车在库,保持常备不懈的战备状态。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六条 组建专职消防队所需的经费,由区、县级市政府和镇政府(村委会)共同负担,原则上区、县级市政府出资40%,镇政府(村委会)出资60%。
  第二十七条 专职消防队日常经费,由区、县级市政府负担40%,镇政府(村委会)负担60%。
  第二十八条 支援外单位扑救火灾造成消防器材装备、灭火剂损失的,可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补助或补偿。

第七章 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条 队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不低于当地前一年度劳动力人均收入水平的标准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条 各镇村要按《劳动法》的规定,给队员办理有关的社会劳动保险。
  第三十一条 专职消防队员每年安排20天年假,休假期间继续享受在职的各种福利待遇。
  第三十二条 消防队员配备夏装和冬装。要按规定着装,佩戴专职消防队员标志。
  第三十三条 消防队员在业务训练、灭火抢险救援中受伤、致残、死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保险或伤亡抚恤规定办理;壮烈牺牲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可以申报为革命烈士。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