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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镇村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镇村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规定
 (2003年2月21日 穗府办[200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998〕207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决定》(穗府〔2000〕6号)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镇村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提高专职消防队灭火抢险救援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建队原则

  第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镇应当组建专职消防队:
  (一)年产值在3亿元(含)以上的镇;
  (二)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5公里以上的镇。
  年产值在3亿元以下的镇可联合建队。村以自愿为原则建立专职消防队。建立专职消防队的村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专职消防队应有一定规模的营房,设有固定的车库、综合训练塔、训练场地、训练设施和值班室、队员宿舍、学习室、食堂、器材库以及日常生活所必须的场、室、库。
  第三条 应根据责任区的消防任务,配备相应的消防队员和消防车辆,并配足随车和备份消防器材;至少配备一台消防车和一台消防手抬泵。
  第四条 镇政府、村委会为专职消防队的法人单位,专职消防队归口公安分局或派出所管理,业务上接受公安消防部门指导和灭火调动。
  第五条 专职消防队的组建或撤销,应当经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同意,报市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并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验收或批准。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专职消防队负责本镇村各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第七条 负责本镇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 担负本镇村范围内的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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