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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协调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几个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
 工作协调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
 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几个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京地税农[2003]603号)


各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协调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几个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京农税改〔2003〕2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农业税征管工作实际,依照执行。

                      二00三年十一月十日

           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
       协调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
       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几个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京农税改[2003]2号)

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
  针对在本市农村税费改革中遇到的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政策问题,我办根据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政策和法规提出了意见,经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县实际,认真执行。

               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协调会议办公室
                     二00三年八月八日

    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几个政策问题的意见

  农村税费改革是规范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的重大举措。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落实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完善土地承包工作,是确保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农民负担得到减轻,确保农村税费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根据农村税费改革中一些区县反映出的实际问题,现就进一步落实土地承包政策,完善土地承包关系以及部分计税土地的核定等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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