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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和《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和《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3]59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市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和《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局实际情况,认真依照执行。对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1.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略)
     2.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补税申报表(略)
     3.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退税申报表(略)
     4.核定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季)度申报表(略)
     5.查帐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略)
     6.查帐征收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略)
     7.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略)
     8.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人基础信息申报表(略)
     9.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略)

                      二00三年十一月十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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