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在人员培训、科学研究、资源共享等方面与国际国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建立起合作伙伴关系,吸收、借鉴、推广国内外先进的结核病防治技术以及成功经验,积极争取国际和国内的支持和援助,积极参与全球遏制结核病行动。
六、结核病防治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按照本规划要求,结合辖区情况,制定本地区的结核病防治实施计划;以政府投入为主,实行多方筹资,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要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结核病防治规划,加强对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总结经验,研究解决问题,确保防治规划的落实。
(二)加强法制管理与监督
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和《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全面实施《上海市肺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上海市结核病防治管理技术方案》,加大依法管理力度,逐步走向法制管理的轨道。
(三)加强部门合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规定,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把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本市健康促进委员会工作内容。
发展改革委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项目,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发展改革委、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结合对外来流动人口政策调整,落实对外来流动人口的健康体检工作和劳动用工政策,确保早期发现外来流动人口中的结核病人,并落实治疗管理。
财政部门要对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制订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从项目的设立到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实行全程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卫生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卫生工作规划,把结核病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要做好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
司法、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羁押场所人员结核病的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制度,对发现的结核病人进行规范化治疗;对于解除羁押但尚未结束结核病规范治疗的人员,要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将其纳入管理网络。
教育部门要把防治结核病知识作为学校健康教育课程的一项重要内容,将结核病筛查纳入新生入学体检,并对发现的病人进行规范治疗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