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实行肺结核治疗费用“收、减、免”政策,控制传染源。
三、总体目标
(一)建立和完善适合本市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机制。
(二)到2005年,全市以区(县)为单位实行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的覆盖率达到100%;到2010年,以社区/乡镇为单位,覆盖率达到100%,并不断提高内涵质量。
(三)按照《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要求,完成本市肺结核病人治疗人数。
四、结核病防治工作指标
(一)到2005年,各级医疗机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筛查落实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
(二)到2005年,非结核病指定医疗机构对可疑肺结核及肺结核病人的转诊率、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归口诊治率达到90%以上,到2010年达到95%。
(三)到2005年,新发现活动性肺结核病患者由居住地社区(乡、镇、村)负责督导管理的覆盖率达到80%,到2010年达到85%。
(四)到2005年,新发现活动性肺结核患者规则治疗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
(五)到2005年,新发现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的治愈率达到85%,到2010年达到85%以上。
(六)到2005年,街道(乡镇)全科医生及督导化疗管理人员结核病防治知识培训率达到100%;全民结核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达到60%。到2010年,全民结核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达到80%。
五、结核病防治主要技术措施
(一)健全结核病防治网络,提高结核病防治能力
根据预防归口、功能对应、防治结合、归口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不断加强本市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及结核病防治网络的建设,充实和稳定结核病防治专业技术队伍,提高防治技术水平。
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全面承担结核病防治的业务管理和协调职能,组织实施辖区内结核病控制工作的各项技术措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掌握全市结核病疫情动态,拟定防治对策,制定本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和实验室检验质量控制规范,进行人员培训,为各类防治机构提供技术指导,组织开展防治工作督导及防治效果的考核与评价。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充实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辖区内结核病防治的各项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和社区医护人员落实结核病防治的各项技术措施,并负责考核、评价防治工作效果。
结核病诊治指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谁治疗、谁管理”的防治工作原则,落实结核病人资料的规范管理,执行结核病标准化疗方案,加强对病人健康教育,实施定期配药、定期复查及服药监测等管理工作,确保治疗效果。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负责在本辖区居住的不住院期间结核病人的化疗督导管理及健康教育。对辖区内新发现的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必须明确专人承担化疗督导管理,使病人得到全程、规范治疗。高等院校、大型企业等要参照本市社区结核病人管理要求,落实本单位结核病人的化疗督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