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做好
全省海外留学人员身份认证工作的通知
(川人发[2003]69号)
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中央在川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留学回国人员服务工作,鼓励和吸引海外留学人员来川工作、创业和服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的若干意见》(川委发〔2003〕24号)及其配套文件《省人事厅关于留学回国人员服务工作的暂行规定》(川委办〔2003〕21号)和《四川省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川服务办法》(川府发〔2001〕55号)文件精神,省人事厅从发文之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来(在)川海外留学人员实行“海外留学人员身份”认证制度,现将海外留学人员身份认证工作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证范围、对象
(一)在国(境)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获得中级以上职称或学士以上学位并在海外学习或进修1年以上的人员。
二、留学人员持证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海外留学人员身份证书》系持有人留学人员身份的证明,并作为办理有关事宜的依据。
(二)持证人可享受我省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留学回国人员服务机构提供的政策咨询、学历学位认证、首次职称认定、就业推荐、工作调整、录(聘)用接收手续办理、合作伙伴介绍、企业注册和专利申请代理、出入境手续代理、人事代理等“一站式”综合服务。
(三)持证人可按规定在我省教育、工商、公安、人事、税务、科技、外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和海关等部门享受有关留学回国人员的各项优惠政策:
1.留学回国人员的配偶和子女落户、入学、入托、升学、就业等方面;
2.留学回国人员进驻留学人员创业园、企业注册、税务登记、购车、驾驶执照及出入境手续办理等方面;
3.全省各用人单位录(聘)用接收留学回国人员后的编制、工资和工龄确定、首次职称认定、申请科研经费、科技成果奖励等方面;
4.我省相关文件规定的与留学回国人员有关的其他优惠政策。
三、认证程序
(一)在国(境)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海外留学人员,可由本人持下列材料到省人事厅办理认证手续:
1.本人护照;
2.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机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