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质量认证管理的通知>等1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8日)废止深圳市公正称重站资格认可(复查)考核程序
(1998年10月19日 深技监[1998]127号)
第一条 按照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和《
深圳市公正称重站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公正称重站管理工作特点,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凡公正称重站的资格认可或复查,均应遵守本程序。
第三条 资格认可考核包括下列程序:
(一)由申请单位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交下列申报材料:
1.《深圳市公正称重站资格认可申请表》一式两份;
2.管理手册一份;
3.称重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4.司称员上岗证及站长培训证复印件各一份;
5.批准建站和试营运的文件复印件各一份;
6.公正称重站试营运情况(或营运情况)总结一份。
(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申请的3天内应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提出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
(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应组织考核小组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
(四)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再组织复核;整改后复核仍不合格的,停止试营运(或停止营运)。
(五)考核合格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和发证。
第四条 资格认可考核按《深圳市公正称重站资格认可考核标准》(见附件),逐项逐条进行考核,按项评判。评判原则为:
(一)各项具体要求均满足的,评为合格,记为Y;
(二)项目的具体要求中,凡带有*号的重点要求有一条不满足的,或一般要求有二条不满足的,评为不合格,记为N;
(三)项目的具体要求中,有一条重点要求存在次要缺陷,或一般要求有一条不合格或存在缺陷,即认为不完全符合要求,记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