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推行
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一)的通知
(川人办发[2003]205号)
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
现将《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一)
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一)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印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川人发〔2002〕21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文件精神,我省从今年起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工作。在推行工作中,各地、各部门反映了一些急需明确的问题,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人事关系在机关,使用事业编制的人员是否实行聘用制?
党政群机关使用事业编制的工勤人员,不按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实行聘用制。机关与事业单位合署办公的,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理顺职责并进行正式分离,分离后人事关系在事业单位的人员实行聘用制。
二、受委托行使或部分行使行政职能,未参照或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否实行聘用制?
未经国家公务员主管机关批准参照或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实行聘用制。
三、未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是否实行聘用制?
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登记(备案),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实行人员聘用制。
四、事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人员合同期满或解除劳动合同后是否实行聘用制?
劳动合同期满后要实行聘用制;劳动合同期满前,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实行聘用制。
五、离岗待退人员是否占编?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后离岗待退人员在2005年12月31日前仍占用编制;2005年12月31日后再逐步解决。
六、办理离岗待退的截止时间如何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