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规范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人发[2003]83号 2003年11月19日)
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
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精神,为做好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确保人员聘用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行,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事业单位继续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1996〕134号)、《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职〔1996〕9号)、《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核〔1996〕32号)的规定,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二、按照《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第
五十五条的规定,从2003年年度考核开始,考核结果由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改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适用于事业单位所有工作人员。
三、考核等次的基本标准
(一)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基本标准,分别对应使用原优秀、称职、不称职的基本标准。
(二)增设的基本合格等次的基本标准
职员基本合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力,政治、业务素质不够高,完成岗位目标任务较差,群众反映较大,或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合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力,政治、业务素质不够高,职业道德欠缺,完成岗位目标任务较差,群众反映较大,或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工勤人员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一般,组织纪律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较差,群众反映较大,责任心不强,忽视劳动安全,遵守工作或操作规程较差,造成一定失误,出现事故苗头或发生轻微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