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复查合格的,发给新的资格认可证书。复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经复核仍不合格的,由市主管部门取消公正称重站资格,收回资格认可证书、牌匾及公证数据专用章。
第十四条 公正称重站只能在原批准的地址营运,若需迁移新址的,需重新申请办理准建审批手续。
第三章 公正称重站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公正称重站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外提供有偿称重服务的正当经营受法律保护;
(二)坚持独立经营,如实出具数据,不受行政或经济因素的干扰;
(三)可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其数据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公正称重站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计量法规和市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自觉接受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主动配合接受监督检查和客户查询;
(三)维护和保养地秤及配套设备,保护好检定铅封,按规定周期检定,保证在使用时准确可靠;
(四)严格管理,守法经营。保证称重数据公正、准确,妥善保管原始数据,并对其数据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五)按规定标准收取称重服务费,并按规定交付检定费用,按章纳税;
(六)按规定向市主管部门如实上报公正称重服务情况报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主管部门对全市公正称重站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区主管部门对所辖地区的公正称重站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主管部门对全市公正称重站实行年审制度。对年审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
整改后经复审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认可证书。
第十九条 市区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所辖区域内公正称重站的投诉,并应尽快进行处理,记录在案。
区主管部门根据投诉或监督检查结果,对公正称重站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将处理情况及时上报市主管部门。
第五章 (此章废止)注
注:此章原文为:第二十条 未取得公正称重站资格认可证书或末获得批准试营运,而为社会提供称重数据的,依照《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第
四十四条第一款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