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申请单位在地秤安装(修理)后应向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申请检定。凡未向市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安装(修理)手续的,不得进行检定。
第九条 公正称重站筹建完毕,具备营运条件后,申请单位可以公正称重站名义提出申请,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展对外服务试营运,试营运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条 在试营运期限到期前,公正称重站应申请资格认可,由市主管部门对其考核合格,发给公正称重站资格认可证书、公正称重站牌匾及公证数据专用章后,转入正式营运。
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复核仍不合格的,停止试营运。
第十一条 公正称重站的称重设备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检定合格证;
(二)最大称量不小于60吨,准确度等级为3级;
(三)必须是带微机的电子秤,具有打印功能,能自动打印称重数据,并且使用带全市统一序号、统一格式的打印单据;具有统计和存储一年数据的功能,可以抽查一年内任何称重数据和统计数据;具有防止人为输入称重数据及防止作弊功能;
(四)附有供用户观看的大显示屏。
第十二条 公正称重站资格认可,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满足第七条要求的称重设备和配套设施,及在有效期内的检定合格证;
(二)有符合市主管部门要求,保证称重准确的系统监控、防止作弊和实现统一管理的有关条件,具有营业执照;
(三)车辆通道、地秤周边、广告牌示、司秤操作室等环境条件满足称重服务的需要;
(四)司秤员经培训合格,持证挂牌上岗;
(五)有保证称重准确性、可靠性和公正性的管理措施和管理制度,建立管理手册。有公开服务范围、服务时间、投诉电话及其他对用户保证承诺的广告牌示;
(六)试运行期间,未发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公正称重站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资格认可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3个月,公正称重站应申请复查。逾期不申请复查,由市主管部门取消公正称重站资格,收回资格认可证书、牌匾及公证数据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