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质量认证管理的通知>等1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8日)废止深圳市公正称重站监督管理办法
(1998年5月19日 深技监[1998]06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公正称重站的监督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正称重站是指经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批准建立及资格认可,在流通领域为社会提供称重公正数据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 在深圳市内建立和经营公正称重站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正称重站的申请审批、资格认可、组织年审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所辖区域内对本办法的贯彻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申请审批和资格认可
第五条 申请建立公正称重站的单位应向市主管部门递交以下材料:
(一)《公正称重站申请准建审批表》;
(二)说明申请单位资质情况及建立公正称重站的理由、地点、服务范围的申请报告书;
(三)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称重站负责人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从事职业的履历及证明材料。
第六条 市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尽快组织现场考察并根据下列准建条件进行审批:
(一)准备建立公正称重站的选址位置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二)申请单位的情况具备经营公正称重站的条件;
(三)能保证公正称重站独立经营,独立于交易双方,并确保其公正性。
第七条 获准建秤的申请单位在购置符合要求的称重设备后,按照《深圳市地中衡安装修理管理办法》,选择具有安装(修理)资格的单位,并向市主管部门申请安装(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