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 深人发[2002]43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转发关于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问题的通知
(1992年9月21日 深人发[1992]21号)
各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现将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问题通知》(粤人薪[1992]1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私事请假的管理,是增强组织纪律、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提高办事效率的一项重要措施。各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因私事请假、销假的制度,用好《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申请单》,严格审批手续。对因私事请假的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请按照粤人薪[1992]12号的规定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局关于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问题的通知
(1992年8月1日 粤人薪[1992]12号)
各市、县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为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私事请假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过批准假期的,按旷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