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 深人发[2002]43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有关工资问题的通知
(1997年10月27日 深工改行字[1997]3号)
各区人事局,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
1995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碰到一些具体问题,为了在执行过程中保持一致,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工改行字[1995]6号第五条规定“机关行政人员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中,1995年9月底尚未任命为副科级、特薪为7级及以上人员,比照科员套改职务工资;特薪为6级及以下人员,比照办事员套改职务工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至1995年9月底尚未评定任职资格或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特薪为6级及以下人员比照技术员套改职务工资;特薪为7级及以上人员,比照助理级套改职务工资”,此项规定只适用于1995年的工资套改。1995年10月1日后,行政人员从办事员提为科员必须履行任命手续,并凭任命通知书兑现科员的职务工资。专业技术人员从员级晋升为助理级,凭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兑现助理级职务工资。调入人员照此办理。
二、深工改行字[1995]6号第十七条规定:“根据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的新情况,从1995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补办晋级手续的通知》(深人[1991]25号)。此后,毕业分配的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其入学前的特区津贴档次(含保留津贴档次)尚未达到15(即博士生定级工资档次)、13档次 (即硕士生定级工资档次)的分别按15、13档次执行;等于或高于上述档次的保留不变。”现考虑到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其学习期间计算连续工龄的情况,经研究,1995年10月1日以后(含)毕业的博士生和原是国家职工的硕士毕业生,分配工作后,学习期间参加特区津贴的正常晋级。正常晋级后,达不到最高学历定级工资档次的,按最高学历定级工资档次执行;等于或超过最高学历定级工资档次的,按原特区津贴档次执行。例一:甲某,1992年本科毕业,1993年8月转正,特区津贴为9档,同年9月入学攻读硕士学位,1996年硕士毕业重新分配工作。1994年至1996年参加正常晋级,至1996年,其特区津贴为12档,低于硕士生的定级档次13档,因此,重新分配工作后,按13档执行。例二:乙某,1987年本科毕业,1994年1月的特区津贴为15档,同年9月入学攻读硕士学位,1997年毕业重新分配工作。1995年至1997年参加正常晋级,1997年的特区津贴档次为18档,超过了硕士生的定级档次,其重新分配工作后的特区津贴档次按18档执行。1995年10月1日以后(含)毕业的博士生和原是国家职工的硕士毕业生,已按深工改行字[1995]6号确定了特区津贴档次的,请按上述办法重新理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