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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2003修正)

  用人单位未能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应当支付该劳动者当年1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的;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合同条件出现的;
  (四)企业关闭或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终止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终止合同的。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后,如确需留用,经双方协商同意,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 对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职工的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含干部,下同),其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愿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作为最低标准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条 生活补助费标准为原固定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补助1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标准按本人原劳动合同期满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本人月工资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

第四章 集体合同

  第三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集体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三十二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在7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三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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