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 深人发[2002]43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
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1996年12月31日 深人发[1996]80号)
各区人事局、财政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6]18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三)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四)获得由人事部与国务院其他职能部门联合授予或省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获得国家、省政府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南粤杰出教师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五)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