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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刑事处罚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 深人发[2002]43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受刑事处罚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1996年8月20日 深人发[1996]53号)

各区人事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罚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6]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或刑事处罚后的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的人员,收审期间,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生活费。被审查人员经审查后,不构成刑事犯罪以及不给予任何行政处分的,可以补发工资(指基本工资,下同);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起诉、给予纪律处分的,不补发工资。
  二、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人员在拘押期间不发给工资。经审查后,本人确有违法行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教育释放的,不补发工资;确属完全拘留错的,可补发拘押期间的工资。
  三、被羁押的人员,羁押期间停发工资。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并未受到劳动教养、治安处罚或行政纪律处分的,全额补发其羁押期间的工资。除此之外,其羁押期间的工资不予补发。
  四、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人员,缓刑期间安排了临时工作的,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50%发给生活费。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有悔改、表现好的,期满分配工作,其工资待遇按新任职务(岗位)的起点档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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