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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2.调入人员在1995年10月1日以后转正定级的,以其转正定级工资为基础,再根据转正定级后至调入时国家和我省正常晋升职务(级别)工资的规定,以及本人的职务变动情况,确定其调入时的全国标准工资。
  3.调入人员属于1993年10月1日后转业并已参加1993年军队工资制度改革的军队干部,其全国标准工资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发[1995]19号)规定予以确定(转业当年不再晋升职务工资档次)。
  调入人员属于1993年9月30日前转业(即未参加1993年军队工资制度改革)的军队干部,先按照深府办[1995]66号的规定套改其1995年9月的全国标准工资。
  在此基础上,再根据其1995年10月1日后至调入时国家和我省正常晋升职务(级别)工资的规定,以及本人的职务变动情况,确定调入时的全国标准工资。
  4.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调入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干部调入事业单位、企业管理人员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均按其调入后担任的实际职务,按照深人发[1995]33号等工资套改文件规定,比照同等条件人员(职务、任职年限、工作年限),确定其调入后的全国标准工资。
  5.调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技术工人(仍在相应的技术岗位上工作),先按深府办[1995]66号划定的政策杠子套入相应的技术等级工资和岗位工资。在此基础上,再根据1995年10月1日以后至调入时国家和我省的正常晋升规定,以及本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情况(或技术等级复核认定情况),确定其调入时的全国标准工资。
  (二)特区津贴档次的确定办法。
  1.调入后经任免机关批准任命为副科级及以上行政职务的干部,按《调进深圳经济特区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人员工资套级的实施办法》(深组[1993]3号、深人发[1993]20号、深工改行字[1993]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套入所任职务特区津贴起点档次。
  2.原单位1992年12月31日前聘任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已兑现工资,调入后继续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按《实施办法》的规定套入所任职务的特区津贴起点档次;1993年1月1日以后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调入后聘任了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均按深入发[1995]1号及其附表套入特区津贴档次。
  3.1993年10月1日后转业并已参加1993年军队工资制度改革的军队干部,按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军队专业干部确定特区津贴档次对应表的通知》直接按对应表套入相应的特区津贴档次。转业当年不再办理正常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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