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后,聘任兑现工资时,原职务工资标准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最低档标准的,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原职务工资标准等于或高于新任职务工资最低档标准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
3.实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其晋升职员等级后,原职务工资标准低于新任职员等级最低工资标准的,进入新任职员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原职务工资标准等于或高于新任职员等级最低工资标准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职员等级工资标准。
因正副职务的职员等级相同,副职提升为正职后,其职务工资提高一档。
4.执行职级工资制单位的技术工人,被批准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按晋升后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执行。原岗位工资标准低于晋升后技术等级最低岗位工资标准的,进入晋升后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最低档。原岗位工资标准高于晋升后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最低档标准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
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原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低于晋升后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最低档标准的,进入晋升后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原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高于晋升后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普通工人改为技术工人,经考核评定技术等级后,按技术工人等级工资标准执行。
(二)工作人员改任较低职务(技术等级)后的工资待遇。
1.由于接近离退休年龄(不超过2周年)改任较低职务,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保留原职级待遇的,其工资不变。
2.执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非因第1项原因而改任较低职务的,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的工资标准,如原职务工资高于新任职务工资最高档的,按新任职务工资最高档执行。
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级别工资不变,但我市副局级干部改任较低职务的,应降低一个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的,应降到新任职务对应范围的最高级别,并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
3.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期间或聘任期满后,非因第1项原因而改聘较低职务的,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的工资标准,如原职务工资高于新任职务工资最高档的,按新任职务工资最高档执行。
非因第1项原因而被解聘或不予续聘,本人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其职务工资按低一级职务的起点工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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