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废止<关于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等1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24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24日)废止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 深人发[2002]43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职务变动确定工资待遇的通知
(1996年3月20日 深人发[1996]18号)
各区人事局,市属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的精神,以及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岗位、技术等级,下同)变动后,其工资待遇的确定办法通知如下:
一、全国标准工资的确定办法
(一)工作人员晋升职务或技术等级后的工资待遇。
1.实行职级工资制的机关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后,原职务工资标准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最低档标准的,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原职务工资标准等于或高于新任职务工资最低档标准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
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其级别工资可比照1995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政策杠子确定(仅限于1997年9月30日前实行)。例如:工作年限为22年的副科长,级别工资为十二级92元,提拔为科长,其级别工资可确定为十一级111元。其他职务依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