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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具体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的决定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 深人发[2002]43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改革具体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
            (1995年11月3日 深人发[1995]47号)

各区人事局,各机关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除按已印发的文件执行外,在实施过程中还有一些具体问题,需要采取统一的措施解决。为此,现提出以下几点补充处理意见:
  一、关于列入公务员系列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的工资套改问题。
  (一)列入公务员系列的事业单位,其机关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执行职级工资制度;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普通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
  (二)列入公务员系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这次套改全国标准工资时,其职称(专业技术职务)不与工资挂钩。为此,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1.有行政职务的,按现任行政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2.只有专业技术职称而无行政职务或已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由各单位根据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实际职务。如因职位职数限制,也可以先明确按什么职务套改工资。需确定实际职务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经任免机关正式批准。先明确按什么职务套改工作的,应在文件中清楚列明:“××同志在这次套改全国标准工资时,按××职务工资标准套改工资,不涉及实际职务及其他待遇问题”,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核同意,然后套改、兑现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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