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人月基本工资”的计算基数是:
1.机关行政人员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特区津贴、保留津贴;
2.机关普通工人包括岗位工资、列入工资构成的月奖金和特区津贴、保留津贴;机关技术工人包括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列入工资构成的月奖金和特区津贴、保留津贴。
3.中专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护士,包括职务工资(含国家规定提高10%)、津贴(即按国发[1993]79号规定比例计算的活工资)和特区津贴、保留津贴(不含财政部门直接发给的地方生活补贴)。
4.事业单位除第3项以外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职员)和工人,包括其职务(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即固定部分)和津贴部分(含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提高比例所计算的数额),以及特区津贴、保留津贴。
除上述规定范围外,物价补贴和部分工作人员的岗位津贴补贴(如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纪检监察部门办案人员外出办案补贴等)、浮动工资,均不列入计发奖金的基数。
二、发放奖金的经费来源
发放奖金的经费来源,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
(一)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开支渠道解决。
(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开支规定办理。
(三)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全部自筹解决。
三、发放奖金的具体规定
奖金的发放要贯彻考核激励的原则,与本人的工作表现直接挂钩。具体办法如下:
(一)工作人员在上年度考核被评为称职(合格)以上的,按规定标准发给奖金。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奖金:
1.上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
2.被辞退人员;深府[1995]238号所指的离岗培训人员;
3.病假(不含因公受伤治疗期间及身患绝症者,下同)累计超过6个月,事假(不含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累计超过两个月,旷工累计10天以上的人员;
4.党内受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受记过、记大过处分未撤销的人员,党内受撤职、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或行政受降级、撤职处分未满两年的人员;
5.受停职审查或立案审查的人员;
6.被政法机关羁押或收容审查、受劳动教养的人员。
(三)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
1.离岗培训人员经培训合格,重新安排工作的,从下月起发给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