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学制六年以上的本科生执行双学士、未获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工资标准(含全国标准工资、特区津贴、保留津贴)。
2.双学士、未获硕士学位研究生,转正后其特区津贴和保留津贴的定级档次为11档;硕士研究生,其特区津贴和保留津贴的定级档次为13档(均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硕士生至1994年12月底尚未达到13档次的,按13档次执行。
3.高中毕业后入学的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其试用期全国标准工资按90元发给。
4.硕士、博士毕业生,其特区津贴、保留津贴部分不设试用期标准,直接按定级标准执行。
附表3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学徒期、普通工人
熟练期和转正定级工资标准
单位: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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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年限 │ 全国标准工资 │ 特区津贴标准 │ 保留津贴标准 │
│ │ ├──┬─────────────┼───┬─────┼───┬─────┤
│ │ │学徒│ 定级工资 │参加工│参加工作 │参加工│参加工作 │
│ │ │期熟├──────┬──────┤作未满│满半年 │作未满│满半年 │
│ │ │练期│ 机关单位 │ 事业单位 │半年 │ │半年 │ │
│ │ │待遇├───┬──┼──┬───┼───┼──┬──┼───┼──┬──┤
│ │ │ │岗位 │技术│等级│技术 │ │ │ │ │ │ │
│ │ │ │工资 │等级│工资│等级 │ │ │ │ │ │ │
│ │ │ │ │工资│ │工资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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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工│第1年 │ 170│初级工│ 15│ │初级工│ │ │ │ │ │ │
│ ├───┼──┤一档 │ │ │一档 │565 │5档 │595 │ 214│5档 │228 │
│ │第2年 │ 180│ 130 │ │ │145 │ │ │ │ │ │ │
├──┼───┼──┼───┼──┼──┼───┼───┼──┼──┼───┼──┼──┤
│ │ │ │普工 │ │普工│ │ │ │ │ │ │ │
│普工│1年 │170 │一档 │ │一档│ │565 │4档 │580 │ 214│4档 │221 │
│ │ │ │135 │ │135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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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校毕业生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工资待遇按180元发给。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安排当技术工人的,执行初级工一档工资标准。安排当普通工人的,执行普工二档工资标准。高中毕业后入学的技工学校毕业生,试用期间,当技术工人的,工资待遇为190元。当普通工人的,工资待遇为180元。高中毕业生当普通工人的,熟练期满定级工资执行普工二档工资标准。上述工资均指全国标准工资,其特区津贴和保留津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