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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 深人发[2002]43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
            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1995年10月13日 深人发[1995]36号)

各区人事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和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4]16号)文件精神,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现将机关事业单位1993年10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机关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间不实行职级工资制,发给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执行定级工资。
  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国家规定的试用期间,其全国标准工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其特区津贴和保留津贴部分,按特区现行规定执行,即参加工作后直接执行定级的特区津贴和保留津贴标准。
  在机关单位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试用期工资标准和试用期满后定级工资标准见附表1。
  二、我市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中专毕业生、大专毕业生、大学本科毕业生、双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均实行一年见习期,发给见习期工资。
  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实行见习期,在确定职务前执行初期工资(一般为半年到一年)。执行初期工资期间,其全国标准工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其特区津贴和保留津贴部分,按特区现行规定执行,即参加工作后直接执行定级的特区津贴和保留津贴标准。
  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各类毕业生见习期或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确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行政管理人员按确定的行政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特区津贴和保留津贴标准(见习期工资标准和见习期满后定级工资标准见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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