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按深办发[1988]32号通知,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原职务工资(指办理离休时的职务工资,下同)补贴到特薪32级标准的离休干部,按我市副局级职务套改全国标准工资;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原职务工资补贴到特薪27级标准的离休干部,按副处级职务套改全国标准工资;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原职务工资补贴到特薪23级标准的离休干部,按正科级职务套改全国标准工资;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原职务工资补贴到特薪19级标准的离休干部,按副科级套改全国标准工资。上述人员的任职年限分别从批准享受相应薪级之月起算。
四、现为工人身份,经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现任副镇长以上职务,或经党代会选举产生任镇以上党委委员(脱产),其任期内按本人担任的实际职务套改全国标准工资。任期届满没有连任、又没有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录(聘)用为干部的,仍按工人工资待遇执行。
五、机关行政人员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中,1995年9月底尚未任命为副科级、特薪为7级及以上人员,比照科员套改职务工资;特薪为6级及以下人员,比照办事员套改职务工资。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至1995年9月底尚未评定任职资格或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特薪为6级及以下人员比照技术员套改职务工资;特薪为7级及以上的人员,比照助理级套改职务工资。
六、属于国家统招统分的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我市镇一级(不含区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公安、工商、税务、财政系统设在镇的下伸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工资待遇按深人发[1995]36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全日制大中专自费毕业生不享受此项待遇)。
七、从外地或本市企业调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调入后先作低一职安排,后又提升了职务(即与原任职务平级)的,其作低一职安排的任职时间可以与现任职务、原任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套改全国标准工资(不涉及确定特区津贴档次)。
八、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其津贴(活工资)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由主管部门根据其经济效益予以核定,一般按40%安排,经济效益好的可稍高一些,最高不得超过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