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 深人发[2002]43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关于我市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套改中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1995年12月13日 深工改行字[1995]6号)
各区人事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经市人事局同意,现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在工资套改和工资管理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统一通知如下:
一、1983年的工资级别为中教5级及以上、小教3级及以上,1984、1987年深圳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时,原工资级别已分别套特薪20、24、28级的中小学教师,现在不管是否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都可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套改全国标准工资。其任职年限从本人定为中教5级、小教3级时起算。
二、按粤人薪[1994]2号通知,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原行政“级以上,已批准享受司局(地专)级政治、生活待遇的离休干部,按副厅级套改全国标准工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处(县)级职务,原行政18级以上,已批准享受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的离休干部,按副处级套全国标准工资。其任职年限分别从批准享受地(专)、县(处)级待遇时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