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
1.1995年1月至9月30日(套改截止时间),被提拔行政职务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于已按其新任职务套改了职务工资,因此,其全国标准工资不得在套改基础上再晋升一档。其特区津贴档次仍以1994年12月份的职务及薪级为基础晋升一个档次。晋升后,其特区津贴档次尚未达到新任职务起点档次的,按新任职务起点档次执行;已达到或超过新任职务起点档次的,再晋升一个档次。
2.1995年10月1日以后职务有变动的人员(含升职、降职),仍按其9月底的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待工资套改完成后,再办理职务变动后工资升降的审批手续。从组织批准其职务变动后的下月起执行。
3.至本单位工资套改完成前,从外地或市内企业单位调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不含军转干部),其全国标准工资在按政策杠子重新套改的基础上,加上1995年度正常晋升一档职务(等级、岗位)工资;其特区津贴档次在按深组[1993]3号确定的基础上,加上1995年度晋升的一个档次。均从调入起薪之月起执行。
4.关于军转干部的正常晋升问题
(1)1993年9月30日以前未参加军队工资制度改革的转业干部(含1993年10月1日后离队尚未参加军队工资改革者),经1994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的,其全国标准工资在按国办发[1993]85号套改的基础上,1995年度正常晋升一档职务工资和一个特区津贴档次。
(2)1993年10月1日以后已参加军队工资制度改革,并在1994年12月31日前报到工作的,其全国标准工资按国发[1995]19号的具体办法确定。在此基础上,1995年度正常晋升一档职务工资。其特区津贴档次的确定办法另文规定。
(3)1995年度转业到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全国标准工资按国发[1995]19号的具体办法确定。由于每年1月已按军队工资制度办理了本年度晋升,因此,转业当年不再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其特区津贴档次的确定办法另文规定。
所有转业到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队干部,其特区津贴档次均按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劳人薪[1987]22号的原则确定,即按其现在担任的实际职务确定特区津贴档次,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
5.1993年新参加工作人员,1994年转正定级并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的,在转正定级的基础上晋升一档职务(岗位)工资和一个特区津贴档次。1993年参加工作的硕士、博士研究生,1994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的,在其定级工资基础上,1995年度晋升一档职务工资和一个特区津贴档次。
6.1995年1月(含)及以后领取离退休费的人员,本人于1994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的,晋升一个特区津贴档次,并列入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7.1994年12月(含)及以前已领取离退休费的人员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列入晋升职务(等级、岗位)工资档次和特区津贴档次的范围。
(四)正常晋升工资的审批。正常晋升职务(等级、岗位)工资档次和特区津贴档次,一并录入这次工资套改的电脑软件,打印成工资审批表,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存入本人档案。
(五)考核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晋升职务(等级、岗位)工资档次和特区津贴档次。在办理晋升特区津贴档次时,对于病假、事假、旷工、犯错误受处分、受立案审查人员等具体问题的处理,按照深人发[1994]2号的规定执行。
上述处理意见,是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其目的在于使深圳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能够平稳、顺利地过渡到全国统一的工资制度。为此,请各区人事局和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人事部门严格掌握,切勿另开口子,以便协调一致,保证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附表1.律师、公证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2.工艺美术专业人员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表
3.档案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4.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表
5.中专、技校教师提高10%后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6.中小学教师提高10%后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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