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业单位中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第一站和第二站工作期间的职务工资,分别按讲师职务工资标准的第四档和第五档确定。其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按所在设站单位的类别,由该单位根据本人的工作性质、工作特点,比照同类人员确定。
(四)市、区党委常委兼任市、区公安局长的,按市、区党委常委职务套改工资。
(五)根据我省有关文件的规定,下列事业单位的部分工作人员,其津贴(活工资,下同)在国发[1993]79号规定比例的基础上适当予以提高,其经费按所在单位的类别及财政开支规定解决。
1.在麻风病医院工作的人员,津贴比例提高15%;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结核病医院和综合医院的传染病科、结核病科的工作人员,以及专职从事放射专业的技术人员,津贴比例提高8%。
2.在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一年中从事8个月以上直接担任病瘫老人、严重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的痴呆傻、病残、婴幼儿护理工作的人员和直接从事处理尿布、拆洗污秽被服的人员,津贴比例提高10%;在收容遣送站工作的人员,津贴比例提高8%;在殡葬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津贴比例提高15%。
3.在艰苦广播电视台站工作的人员,其津贴比例提高8%;天线工津贴比例提高10%。
4.从事公路养护工作第一线生产的人员,其津贴部分的提高比例划分为三个档次:养护水泥路面的道班工人,提高5%;养护沥青(渣油)路面的道班工人,提高8%;养护沙土路面的道班工人,提高10%。以上提高津贴部分,由公路部门统一建立公路养护津贴,不计入本人基本工资,按各人实际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参加浮动分配。
5.在一线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在城区以外从事水库管理及堤围管理的人员,津贴比例提高8%。长年(一年中工作时间连续8个月以上)在镇以下(含镇)单位直接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畜牧饲养、放牧、畜禽防疫、检疫等艰苦岗位工作的人员,津贴比例提高8%。
6.环卫工人的津贴比例提高10%,实施范围按深人函[1993]132号的规定执行。
(六)对在村、镇农林水第一线工作的科技人员,在村、镇卫生院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以及专职从事麻风病防治工作的专业人员(不含行政人员)实行向上浮动一档标准工资和一个特区津贴档次。从1995年1月起,每满4年(各年度需考核称职、合格以上),其浮动一档职务工资和一个特区津贴档次予以固定。
(七)机关单位中属工人身份的会计员、出纳员,以及卫生事业单位中属工人身份的护理员、防疫员、检验员、清毒员、配餐员、妇幼保健员、结帐员、定价员、收款员等,根据其工作性质实行技术工人等级工资标准。
(八)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改前实行的津贴、补贴(含物价补贴累计额300元)和奖金已纳入工资总水平统一分配。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原来的临时职务(岗位)津贴、4个月临时生活补贴、原奖金均予以取消。上述项目已发放部分(含原物价补贴累计额300元)予以冲销。今后,新的物价补贴计算办法另定。
六、关于1995年度的正常晋升
根据国发[1993]79号和国办发[1993]85号关于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规定,以及特区津贴实施办法规定,结合这次工资套改一并办理1995年度正常晋升职务(等级、岗位)工资档次和特区津贴档次。
(一)全国标准工资档次的晋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于1993、1994年度连续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的,在按政策杠子套改的基础上,1995年度正常晋升一档职务(等级、岗位)工资。晋升后的起薪时间为1995年10月1日。
(二)特区津贴档次的晋升。1993年12月底前参加工作、1994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工作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律以其1994年12月份的职务及薪级为基础晋升一个特区津贴档次。晋升后的起薪时间为1995年1月1日。
市委、市政府决定,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的,下年度一月起晋升一个特区津贴档次。为了与此规定相配套,协调、平衡增资关系,因此,凡是在1994年度被提拔行政职务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已晋升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档次(薪级)的人员,1995年度不再晋升特区津贴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