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给中小学教师和护士发放生活补贴。具体事项如下:
1.从1993年10月1日起,我市原来给中小学教师发放的生活补贴,改为按本人特区津贴标准的10%计发(过去已发部分予以冲销)。发放范围按深府[1988]155号文和市人事局有关批复执行。
2.从1993年10月1日起,护士按本人特区津贴标准的5%计发生活补贴。发放范围按深人[1989]15号的规定执行。
3.中小学教师和护士的生活补贴数额,不纳入统一工资管理,不列入计发离退休费、奖金和其他津贴补贴的基数。其经费来源按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解决。
四、关于离退休人员待遇的具体问题
(一)经请示市委、市政府同意,我市机关事业单位1993年9月30日前离退休人员,列入这次工资套改范围,即按其离退休时的职务(岗位)、任职年限、工作年限套改全国标准工资。
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套改工作,由原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并,由现在的主管部门负责)。离休、退休人员的工资套改表,分别送市委组织部老干处、市人事局退休处审批。
(二)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基本工资的100%发给;退休人员计发退休费的比例按广东省人事厅粤人老[1994]1号的规定执行(下同)。
(三)机关工作人员的离退休费计发办法如下:
1.实行机关职级工资制的离休人员,其离休费按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特区津贴、保留津贴之和的100%发给。
2.实行机关职级工资制的退休人员,其工龄工资、基础工资与保留津贴全额发给,其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特区津贴之和按本人计发退休费的比例折算。
3.机关退休技术工人,其保留津贴全额发给,其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列入工资构成的月奖金(注)、特区津贴之和按本人计发退休费的比例折算。其中: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按上述各项之和的100%发给。
4.机关退休普通工人,其保留津贴全额发给,其岗位工资、列入工资构成的月奖金(注)、特区津贴之和按本人计发退休费的比例折算。其中: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按上述各项之和的100%发给。
(注:机关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列入工资构成的月奖金,是指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按工人基本工资30%计算的数额)。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离退休费计发办法如下:
1.离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职员),按本人职务工资(固定部分)、津贴部分(活工资)、特区津贴、保留津贴之和的100%发给。
2.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职员)其保留津贴全额发给,其职务工资(固定部分)、津贴部分(活工资)、特区津贴之和按本人计发退休费的比例折算。
3.事业单位退休技术工人,其保留津贴全额发给,其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固定部分)、岗位津贴(活工资)、特区津贴之和按本人计发退休费的比例折算。其中: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按上述各项之和的100%发给。
4.事业单位退休普通工人,其保留津贴全额发给,其等级工资(固定部分)、津贴(活工资)、特区津贴之和按本人计发退休费的比例折算。其中: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按上述各项之和的100%发给。
(五)工作人员离退休后,本人原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以及教龄津贴、护龄津贴,均按全额发给。
五、其他具体问题
(一)机关行政人员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中,1994年12月底(下同)为特薪7级(含)以上、1995年9月底尚未任命为副科级的人员,比照科员套改职务工资;特薪6级(含)以下的,按办事员套改职务工资。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至1995年9月底尚未评定任职资格或未聘任职务的,暂按下列办法套改职务工资:1994年12月底(下同)为特薪6级(含)以下的比照技术员套改职务工资;特薪7级(含)以上、16级(含)以下的,比照助教套改职务工资;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比照讲师套改职务工资(以上办法只限于这次套改全国标准工资,不涉及评聘制度和其他待遇)。
(二)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统一政策杠子套改后的工资额如果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定级工资,可以按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定级工资标准确定,其中职务已经变动的,可将定级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本职务工资标准的相应档次。例如,1991年毕业的硕士研究生,现任副主任科员,按统一政策杠子套改后的职务工资为副主任科员一档79元,级别工资为十三级77元,低于新参加工作的硕士研究生的定级工资(职务工资为副主任科员三档109元,级别工资为十二级92元)。套改时,这部分人员可按硕士研究生的定级工资标准确定。如现已为主任科员,可将定级的职务工资标准109元就近就高套入主任科员职务工资标准的第二档1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