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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决定

  (八)工作人员受降职、撤职处分后,按处分后新任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其受处分前任高职的时间计算为任低职的年限。
  (九)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有间断的,应减去其间断时间。
  (十)行政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如按下一级或下二级职务套改的,其现任职务的年限可与原任下一级或下二级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上述各项办法只限于这次套改全国标准工资,不涉及确定特区津贴档次和其他待遇问题。
  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套改的具体问题
  (一)对未列入全国工资标准表的五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其工资套改办法如下:
  1.公证人员、律师按照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专业人员对应的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进行套改(见附表1)。
  2.工艺美术专业人员按照工程技术人员对应的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进行套改(见附表1)。
  3.档案专业人员按照图书、文物、博物专业人员对应的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进行套改(见附表3)。
  4.实验技术人员按本文附表4的工资标准进行套改。
  (二)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受聘的专业技术职务套改工资。在实施中对有关具体问题,按以下办法处理:
  1.本人原已受聘专业技术职务,但由于接近离退休年龄(不超过二周年)不再续聘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后,可按原聘任的职务及任职年限套改职务工资。
  2.专业技术人员在受聘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被解聘或聘任期满后不符合第1项条件而待聘,现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按其低一级职务套改工资。待重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后再按新聘任的职务确定工资。
  (三)这次工资套改完成前,从外地或市内企业单位调入我市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现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先按规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然后按聘任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其任职年限按以下办法计算:
  1.现聘任职务高于调动前职务的,按现聘任职务时间起算。
  2.现聘任职务与调动前职务相同或相当的,其任职年限包括调动前后聘任同级职务的时间。
  3.现聘任职务低于调动前职务的,其任职年限包括调动前后任同级职务和任高职的时间。
  (四)1983年8月31日前已获得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含待批、待授),其所获职称的年限视为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首次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其任职年限从补发工资之月起计算;评聘工作转入正常化之后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其任职时间从正式聘任本专业技术职务的当月起计算;1993年实行评聘分开以后获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深职改[1995]1号下达后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其任职时间从1995年4月起计算。
  (五)这次工资套改前,因工作需要由行政职务改做专业技术工作并聘任为讲师职务(含相当职务,下同)的,可将原担任正副科级及以上职务的任职年限与聘任讲师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聘任为副教授的,可将原担任正副处级及以上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聘任为教授的,可将原担任正副局级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六)事业单位部分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最低职务为助理级,工作人员如按低一级职务或低两级职务套改工资时,可先按工程技术系列中技术员的工资标准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回本职务工资标准。
  上述各项办法只限于这次套改全国标准工资,不涉及确定特区津贴档次和其他待遇问题。
  三、关于中小学教师、护士工资套改的具体问题
  除适用上述一、二项有关处理办法外,另补充以下几点:
  (一)小学三级教师参照国办发[1993]85号附表1技术员的杠子套改,其职务工资按《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国发[1993]79号)附表2对应的工资标准执行。
  (二)根据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中专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护士在新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标准见附表5、6、7)。其津贴部分(活工资)按照国发[1993]79号附表中确定的比例计算,并以提高10%之后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基数。
  此项计算增加的数额,列入本人计发奖金和离退休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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