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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决定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 深人发[2002]43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
           制度改革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1995年10月13日 深人发[1995]33号)

各区人事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国家和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的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问题
  (一)这次套改全国标准工资时,工作人员的现任职务(岗位)、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截至1995年9月30日止。
  (二)这次工资套改完成前,从外地或市内企业单位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行政人员应先确定其行政领导职务或行政非领导职务,然后按政策杠子套改职务工资,其任职年限按以下办法计算:
  1.现任行政职务与调动前原任行政职务级别相同的,可将调动前后任同级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任职年限。
  2.现任行政职务低于调动前原任行政职务级别的,可将调动前原任高职的时间,合并计算为现任低职的任职年限。
  3.调动前本人受聘专业技术职务,调动后现任行政职务为正副科级的,可将聘任为讲师(含相当职务)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时间,分别与现任正副科级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任职年限;现任职务为正副处级的,可将原聘任为副教授(含相当职务,下同)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时间,分别与任正副处级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任职年限;现任职务为正副局级的,可将聘任为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时间,合并计算任职年限。
  (三)行政人员由于接近离退休年龄(不超过2周年)而改任低一级行政职务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后,仍按原任职务及任职年限套改职务工资。
  (四)落实政策人员中,现任职务与受错处理前担任同级职务的,可将受错处理前与落实政策后任同级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任职年限;现任职务低于受错处理前职务的,可将受错处理前任高职的时间计算为任低职的任职年限。
  (五)精简退职人员重新参加工作以后,其现任职务与原任职务属同级的,可将原任同级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为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现任职务低于原任职务的,可将原任高职的时间计算为现任低职的任职年限。
  (六)工作人员由组织保送或经组织批准考入(进入)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本人毕业(结业)后统一分配或者回原单位工作,其现任职务与入学前职务属同级的,可将入学前与毕业(结业)工作后担任同级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任职年限;现任职务低于入学前职务的,可将入学前任高职的时间计算为任低职的任职年限。
  (七)挂职锻炼干部以在派出单位所担任的实际职务计算任职年限。挂职锻炼期满回单位后升了职务,其挂职期间的职务与晋升的职务是同级的,可合并计算任职年限。挂职期满后继续留下工作,并担任了高于在派出单位所任职务的,按现任高职及任职年限套改工资(正处级干部任我市副局级职务视为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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