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特区外安置后提升了职务的,调入后根据本人担任的实际职务和调入前任同级职务的时间,分别按本办法第五、六、七条套职务工资薪级。
第五章 工人的工资套级
第十九条 1978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工人,调入后按1983年全国普调工资结束时的工资级别,对应套人特区工人岗位工资薪级。即:原工人工资2、3、4、5、6、7、8级或相似级别,分别套入特区工人岗位工资4、6、8、11、14、17、21薪级(见附表5)。
第二十条 1979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工人,调入后按本人转正定级工资套人特区工人岗位工资薪级。
第二十一条 调入的工人,如参加工作满五年,调入后按上述办法套级加上5年内正常晋级仍低于6薪级的,可按6薪级执行。
第六章 关于各类人员调入后补办正常晋级增资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确定各类人员调入后的职务(岗位)工资薪级的基础上,还应根据1987年以来特区行政事业单位各年度正常晋级增资文件的规定,对照各人的具体情况,符合哪个年度晋级增资条件的,就补办哪个年度的晋级增资手续,补办的晋级增资额从调入起薪之月起补发。
第二十三条 调入人员补办正常晋级增资手续,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并将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 对调入人员原奖励升级工资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跨地区调动的职工,其原奖励升级工资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予以承认:(1)被评为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生产(工作)者,国务院决定给予奖励升级的工资;(2)被评为国家部一级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并由国家主管部委和国家人事部联合发文给予奖励升级的工资;(3)被评为省劳动模范,由省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升级的工资;(4)获得国家发明奖、技术进步奖、优秀运动员、优秀教师等单项奖,由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升级的工资;(5)国家行政机关按当年工作人员总数2%的指标给予奖励升级的工资。
不属上述范围的原奖励升级工资,调动后只保留在本人档案内。
第二十五条 对国家予以承认的原奖励升级工资,按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在原单位获奖励升级后至调动前,没有提拔或聘任高一级职务的人员,调入后又是平职安排的,原奖励升级可与套入后的薪级累加。
(二)在原单位获奖励升级后至调动前,已提拔或聘任高一级职务(指副主任科员以上行政职务或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或调入后高于原职安排的人员,鉴于原奖励升级工资在提升职务时已列入职务工资基数,故此,原奖励升级不能与套入后的薪级累加。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根据深府[1993]108号批复,宝安、龙岗两个市辖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套级,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驻深行政事业单位执行特区行政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的,其调入人员的职务工资套级按照本实施办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