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如参加工作满5年,按本办法第十五条套人后加上5年内正常晋级仍低于7薪级的,可按7薪级执行。
第四章 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套级
第十七条 在特区行政事业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国家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7]22号执行,即按其转业后所担任的实际职务确定职务工资。
(一)副团以上军事行政职务的干部和9级以上的专业技术干部,根据其转业后在特区担任的实际职务和转业前在军队的任职时间确定职务工资薪级。即:1987年5月31日前任命的副团、正团、副师、正师和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套19、23、27、32薪级;1987年6月1日以后任命的副团、正团、副师、正师和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套15、20、24、28薪级(见附表4)。
1990年以后(含1990年)在我市安置的军队师、团职转业干部,如符合条件作低一职安排的,其工资套级如下表:
┌──┬──┬─────────────────────────────────┐
│军队│地方│ 任职时间 │
│职务│职务├───────┬────────┬────────┬───────┤
│ │ │1987年5月31日 │1987年6月1日—87│1987年12月1日— │1990年7月1日—│
│ │ │前任职的(已含 │年11月30日任职的│90年6月30日任职 │1991年12月31日│
│ │ │88、90、92年升│(已含88、90、92 │的(已含90、92年 │任职的(已含92 │
│ │ │三级) │年升三级) │升二级) │年升一级) │
│ │ ├───┬───┼───┬────┼───┬────┼───┬───┤
│ │ │ 薪级 │ 标准 │ 薪级│ 标准 │ 薪级 │ 标准 │ 薪级 │ 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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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师│副局│ 36│ 490│ 35│ 479 │ 34│ 468 │ 33│ 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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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师│正处│ 35│ 479│ 31│ 435 │ 30│ 425 │ 29│ 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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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团│副处│ 30│ 425│ 27│ 395 │ 26│ 385 │ 25│ 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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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团│正科│ 26│ 385│ 23│ 355 │ 22│ 346 │ 21│ 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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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军队任正营以下军事行政职务的干部和10级以下的专业技术干部,属于1978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按1978年全国普调工资结束时的工资等级对应特区职务工资薪级套入;属于1979年以后参加工作的,按本人定级工资对应套入(见附表4)。
第十八条 军队干部转业到特区外安置后,再调入特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按下列情况确定职务工资:
(一)在特区外安置后其职务一直未变动的,调入后按本办法第十七条套职务工资薪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