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行政干部的职务工资套级
第五条 调入后任局长、副局长职务的,按其调入前所任职务及任职时间套入特区工资薪级(见附表1)。
第六条 调入后“平职”安排为副科长(副主任科员)至处长职务的,按调入后担任的实际职务和调入前任同级职务的时间确定职务工资薪级(见附表1)。
第七条 调入后安排的实际职务低于调入前职务的,按调入后担任的实际职务审核其调入前任同级职务的时间,再按本办法第六条确定职务工资薪级。
第八条 特区内外企业单位聘任制干部及没有确定行政级别的企业干部(指原具有国家干部身份者),凡任职手续完备,符合逐级晋升要求,于1987年5月底止任职满两年的,其任职时间按1987年5月31日前算;如1987年6月1日后任职才满两年的,其任职时间按1987年6月1日后算。调入单位确定其担任的实际职务和任职时间后,按本办法第六条确定职务工资薪级。
第九条 属于1978年以前参加工作、调入后任科员、办事员的干部,按照1983年全国普调工资结束时的工资级别对应套入。即:原行政24、23、22、21、20级及以上,分别套5、7、9、12、15薪级。不是执行行政工资级别的人员,可先将原工资级别对应相似行政级别,然后再与特区工资薪级平套(见附表1)。
第十条 属于1979年以后参加工作、调入后任科员、办事员的干部,按其定级工资套入。即中专毕业生和高中毕业生定5薪级;大专毕业生定7薪级;本科毕业生定9薪级;“双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和没有取得学位的研究生定12薪级;硕士研究生毕业定12薪级;博士研究生毕业定15薪级;博士后研究人员第一站和第二站分别定21薪级和24薪级(见附表3)。
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在特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其见习期工资标准和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按附表3执行。
第十一条 调入的行政干部如参加工作满5年,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套入后加上5年内正常晋级仍低于7薪级的,可按7薪级执行。
第三章 专业技术干部的工资套级
第十二条 1983年8月31日前已获得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含待批待授人员),调入后按1983年全国普调工资结束时的国家技术人员工资级别,分别套入特区高级、中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工资薪级(见附表2)。
第十三条 1983年9月1日后在原单位评聘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调入后聘任同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按深府[1987]169号的附表分别对应套入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工资起点薪级。
第十四条 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既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又兼任行政职务的,可以选择执行行政职务工资,也可以选择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选择行政职务工资薪级的,按行政人员工资标准执行;选择专业技术职务工资薪级的,按专业技术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属于1978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按1983年全国普调工资结束时的国家技术级别,对应套入特区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工资薪级(见附表2);属于1979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则按其转正定级工资套入(见附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