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 深人发[2002]43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
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
(1991年1月30日 深人[1991]4号)
市直各委、办、局、各集团(总)公司,各区人事局,市属各企业、事业单位:
为了更好地培养高科技人才,促进特区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我市今后将逐步设立博士后研究站。为及早明确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现根据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0]24号),结合特区工资制度的实际情况,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做博士后期间和分配工作后的工资待遇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做第一期博士后科研工作(第一站)和第二期博士后科研工作(第二站)期间的工资标准,分别定为特薪21级和24薪级。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第一、二站工作期满后,在被接受单位聘任正式专业技术职务前,继续按在站期间的工资标准领取工资;在聘任正式专业技术职务后,按所聘职务确定相应的工资标准,但不应低于在站期间的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