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 深人发[2002]43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关于
驻深圳市军队现役干部家属随军调入我市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1987年12月13日 深军转[1987]39号)
各有关单位:
接收安置好部队现役干部的随军家属,是组织、人事、劳动、公安部门的一项业务工作,是干部和工人调配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根据市委领导指示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一、驻深部队,是指经总参谋部、国防部同意,驻在深圳市辖区内的人民解放军部队,以及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边防部队。
二、驻深部队干部家属随军,须符合总政治部规定的条件,即副营以上职务、年龄35周岁以上,并须由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
三、我市办理随军家属调入或户口迁入的机构是: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公安局。各区组织部人事局、劳动局、公安局。
四、办理随军家属调进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