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人员的文化、年龄等不符合市政府《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深府[2002]5号)的条件,但工作又急需的,应报市人事局审批。)
(二)上述单位从市外引进符合随军条件的驻深部队干部家属(含干部和工人),应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再办理引进手续。
(三)市直属和驻深内联单位从市外商调干部,可以自行商调和调阅档案,不再由市人事局统一办理。
(四)各区干部和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教师调出本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区人事局和市教育局审批并办理手续。
(五)(此项废止)注2(注2:此项原文为:(五)免予参加调干考试人员,除原规定的以外,具有硕士学位的干部和调入前已结婚干部的配偶,也免予考试。)
(六)(此项废止)注3(注3:此项原文为:(六)从市外调进干部的入门培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
(七)(此项废止)注4(注4:此项原文为:(七)企业招聘干部不转入常住户口的,由企业根据市人事局下达的计划指标和本企业的需要自行决定,按有关规定办理暂住户口手续,并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满不再续聘的,由用人单位退回原单位。
区属企业和区属内联单位招聘干部,由区人事局根据市人事局下达的计划指标,按上述办法办理暂住户口手续。)
(八)(此项废止)注5(注5:此项原文为:(八)一九九一年后分配到深圳的大中专毕业生,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合同,不再报市人事局审批。)
(九)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干部,在驻深内联单位与市属企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由用人单位自行决定,直接办理调动手续。
二、(出国赴港澳)政审
(十)异地组团因公出国赴港(澳)的政审,由市人事部门办理。注6(注6:此项原文为:(十)区管工作人员因公因私出国赴港(澳),由区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政审。)
(十一)(此项废止)注7(注7:此项原文为:(十一)企业员工出国赴港(澳)的政审手续,按《
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第
二十三条(市政府令第5号)执行。)
(十二)(此项废止)注8(注8:此项原文为:(十二)首次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办理政审手续,只填报一份《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审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