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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单位公派留学工作的通知》的决定

  有下列情况者不宜派出:
  (1)有攻击四项基本原则的错误言行和煽动策划闹事而受处分的;(2)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3)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选派单位一定要遵照在确保政治质量的前提下,再考虑业务、外语、身体条件的原则,切实做好选派工作。
  三、审批程序
  (一)单位公派出国留学的人选,应由所在单位按照公派留学人员的政治、业务、外语、身体等条件审查同意后,按隶属关系报我局专业技术人员处审核;
  1.市直各单位及其派驻机构的,由市直主管委、办、局作为主报单位,将材料报我局专业技术处审核。
  2.区属单位的,由区人民政府(或授权的区人事局)作为主报单位,将材料报我局专业技术处审核。
  3.市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各部门下达指标选拔的单位公派留学人员,持有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的任务批件,其政审和护照需由我省办理的,将材料报我局专业技术人员处审核。
  4.驻深的国务院部属及各省属单位的申报工作,由原隶属主管部门办理,本局不予受理。
  (二)我局对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申请审核同意后,报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审批。一经获批准后,我局将按上报程序返回主报单位。
  四、申报主要材料
  (一)《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审查表》。申请赴香港、澳门留学需一式六份:赴其他国家需一式三份。每份均需贴上本人近照(小一寸、正面、免冠、光纸)。
  (二)《单位公派留学报批表》。申请赴香港、澳门留学需一式七份,赴其他国家需一式五份。
  (三)对方邀请单位发出的入学通知或邀请信、资助证明等有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如系非中文材料,需将其翻译成中文,经所在单位审核,注明“翻译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赴香港、澳门留学需一式六份(含原件),赴其他国家需一式三份(含原件)。
  (四)《出国(赴港、澳)留学协议书》。赴香港、澳门需一式五份(含原件),赴其他国家一式二份(含原件)。
  (五)《公派留学人员申请护照登记表》(JW108表)原件一份(赴港澳不必提交此表)。
  (六)单位公函。各单位上报材料时,需附上单位公函,其主要内容是:首先介绍公派留学人员的基本情况以及前往留学目的地、留学目的、科研任务、资金来源以及留学时间等;其次阐述公派的必要性(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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