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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单位公派留学工作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 深人发[2002]43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单位公派留学工作的通知
          (1999年4月19日 深人发[1999]19号)

各区人事局、市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对单位公派留学的有关规定和广东省人事厅对出国及赴香港、澳门留学的具体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的单位公派留学工作,现将我市单位公派出国(赴港澳)留学人员审批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范围
  凡是各单位按计划派出并执行广东省地方、单位经费开支规定的留学人员(包括高级访问学者、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博士后、博士生、硕士生、大学生)以及经单位同意,通过取得对方邀请单位各种奖学金、助学金等经费资助并纳入单位公派计划的出国人员可作为单位公派留学人员。
  凡申请去香港、澳门地区攻读研究生学位、进修或做访问学者,均须纳入单位公派范围。
  二、审批原则
  单位公派出国留学,要从“四化”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致力于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科学研究培养高级人才。要做到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对出国留学人员的政治审查,应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出国人员政审工作的规定,切实保证派出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具体要求如下:
  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应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品德优良,遵守国家法律及有关规章制度,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应具有与留学身份相应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以及良好的外语条件;高级访问学者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55周岁;其他各类留学人员的年龄应在50岁以下;大学本科毕业人员一般应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硕士学历人员一般应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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