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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深圳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组织和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深圳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下称初评委会),是评审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组织,职责是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程序和相应职务系列《试行条例》的规定,评定申报人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系指助理工程师、助理农艺师、技术员及其相当的技术资格。
  第四条 初评委会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组建,不建立不同系列相混合的初评委会。
  第五条 初评委会由市职称管理办公室(下称市职管办)根据本市专业技术队伍状况审批组建,市各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各区、各集团(总)公司,局级事业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比较集中的某些市属公司和处级事业单位,若具备条件组建初评委会的,可申请组建本系统某些职务系列的初评委会。
  第六条 初评委会名称一般按下列要求规范:
  市:深圳市××(职务系列名)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区、单位:深圳市×××(区或单位名全称)×××(职务系列名)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组建初评委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地区、本系统或本单位有条件聘请足够数量的评委会委员;
  (二)本专业队伍在本地区、本系统或本单位有一定规模,有一定的评审量;
  (三)人事(职管)部门有能力承担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
  第八条 初评委会由11人以上组成,委员均应有本职务系列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初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负责主持评审工作。评审完毕,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当场宣布评审结果。
  第九条 凡申请组建初评委会的部门或单位,须填写“深圳市初评委会(拟任)委员名单”、“深圳市初评委会委员候选人举荐表”报市职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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