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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的通知》的决定

  实行评聘分开的指导思想是,通过评聘分开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克服评聘结合带来的种种弊端,逐步建立人才的社会评价机制,强化人才使用上的竞争机制,打破实际存在的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使企事业单位成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主体,以充分发挥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我市改革开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基本要求
  (一)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对象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直接从事社会科学或自然科学实际工作,具有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专业水平和专业工作的工作业绩或科研成果的人员。
  (二)专业技术人员申请专业技术资格,限于国务院已颁布的工程、会计、统计、经济等29个职务系列《试行条件》范围以内,不另行制定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条例。
  (三)评定条件,按省人事厅已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规定的执行,不得降低标准。注1(注1:此项原文为:3、评定条件,按国家已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件》规定的条件执行,不得降低标准。有的《试行条例》规定的标准条件过于原则不好掌握的,市职改办将情况拟定实施细则或将标准条件加以量化。)
  (四)对已实行专业技术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有关专业职务系列,不再进行评审。
  (五)各类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评审一律不再实行指标控制,在符合国家规定的申报条件前提下,由专业技术人员自愿申请,单位组织考核推荐。
  (六)今后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注2(注2:此项原文为:6、今后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评审材料的报送时间为:高级7—8月;中级4—5月;初级10—11月。经市职改部门授予评审权的单位可参照上述安排开展评审。)
  三、专业技术职务设置的基本要求
  (一)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技术开发的实际需要,自行设置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政府职管部门不再控制其内部职务比例和职数。
  (二)(此项废止)注3(注3:此项原文为:2、财政定额拨款(只拨人员经费)的事业单位,在不增加财政负担(即财政不再增加拨款)的前提下,其内部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置,原则由本单位自行确定,所需增资经费由本单位负担。)
  (三)财政核拨经费、财政核拨补助经费及定向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凭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文件,由同级政府职改部门核定高、中级职数。注4(注4:此项原文为:3、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其内部初级专业技术职数由本单位自行确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数,在职数未正式核定前,各单位暂按过去已下达的职务指标数为准,凡有自然减员的可以补岗聘任,凡超职数聘任的,人事部门不予办理增资手续,不予增加工资基金。今后,由政府职改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视事业发展和财政状况予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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