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市调入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根据国家人事部人职发[1991]11号关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在哪个范围内评审则在哪个范围内有效”的规定和粤职改字[1990]2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流动人员是指从外地拟调进深圳市(含军队转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已在原单位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拟调入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含驻深、内联单位),已在原单位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属审核对象。
第四条 审核范围包括:(1)1983年9月前已评定了高、中级技术职称的;(2)1985年经国家批准在高等院校已评定了教授、副教授、讲师资格的;(3)1986年至1990年开展职称改革工作以来,评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4)1991年起全国实行职称工作正常化评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第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确认:
(一)评审材料、评审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1983年9月至1986年3月,全国暂停职称评定期间,自行评定职称的(1985年经国家批准的职管试点单位评定的任职资格除外);
(三)1986年以来,在国家机关任职的工作人员自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四)1987年3月后调进我市的人员未经省、市职管办批准而擅自回原单位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五)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业绩、原有技术职称等属于弄虚作假的;
(六)任现职时间未达到政策规定的年限,无突出贡献,而晋升为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七)学历段太晚,又无突出贡献晋升为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八)未按国家人事部和省职管办的部署,而自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九)其他按政策规定不能予以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第六条 (此条废止)注2(注2:此条原文为:第六条 审核任职资格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或《技术职称呈报表》原件、复印件一份;
(二)任职资格(职称)通知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