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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审核流动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规定>的通知》的决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高校毕业生初定职务问题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24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24日)重新发布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 深人发[2002]43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
            《深圳市审核流动人员高中级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规定》的通知
           (1991年9月30日 深人[1991]23号)

各区注1(注1:此处删去“宝安县”。)、各集团(总)公司、市直属公司、市属处以上事业单位、驻深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审核流动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计划调入我市原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的审核,是保证调入干部素质的重要环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人事(职管)部门必须按政策办事,层层抓好审核关。

             深圳市审核流动人员高、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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