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行政机关和实施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规定以及当年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指令性计划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从军队转业干部中选拔国家公务员。
第三条 行政机关和实施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安置军队团职或专业技术职务九级(含九级)以上转业干部,采取考核安置办法,经考核符合拟任职资格条件的,按审批权限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批准为国家公务员。
第四条 行政机关和实施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营职(含营职,下同)以下转业干部,一律实行个人自愿报名,经考试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
第五条 行政机关和实施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从转业干部中招考国家公务员的主管机关是市人事部门。
第六条 行政机关和实施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从转业干部招考国家公务员的对象是:经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军转办)批准,当年进入深圳市安置的营职以下转业干部。
第七条 军队转业干部报考国家公务员,除符合《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
十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被所在部队确定为当年转业;(2)符合《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暂行规定》所列举的进深安置条件;(3)符合主考机关批准的其他条件。
在部队受过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未满3年的不得报考。
第八条 从军队转业干部中招考公务员的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笔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考试。
第九条 从军队转业干部中录用公务员的笔试、面试由市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必要时,面试可由市人事部门委托用人部门(市直各部门、区人事局)组织,市人事部门派出考官参加面试和派出有关人员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条 考试分数的计算及排序办法按《深圳市录用国家公务员考试考核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