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废止<关于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等1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24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24日)废止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 深人发[2002]43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从军队转业
干部中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6月22日 深人发[2000]18号)
各区人事局,市府各局、办,列入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现将《深圳市从军队转业干部中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从军队转业干部中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妥善安置和合理使用军队转业干部,加强我市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