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 深人发[2002]43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机关新录用人员职务
确定及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1998年7月10日 深人发[1998]19号)
各区,市直各办、局:
根据《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深圳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机关新录用人员职务确定及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新录用人员,不论其录用前的工作经历及任职情况如何,一律按有关任免规定重新确定职务。任职时间从重新任命时算起。
二、新录用人员,学历为中专(高中)以下、工龄不满5年的,职务确定为办事员,工龄5年以上或学历为大专以上的,原则上可根据其工作资历等条件,确定为科员以上职务。
三、新录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转业军官除外),试用期间,无工作经历的,包括应届毕业生、从社会招考的待业青年等不确定职务。
四、新录用人员,未确定职务的,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已确定职务的,按所任职务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